章程

发布时间:2014-04-25浏览次数:736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地学院)团委是在河海大学团委、地学院党委的指导下监督并支持学院学生工作,配合党组织,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地学院团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校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团内民主建设,倡导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保证团员行使民主权利及对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决策权。不断完善团组织的各种制度,切实维护青年团员的利益,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使团的工作有效、有序的开展,努力把学院的团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条:本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广大共青团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团结和引导地学院广大团员成长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

2、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做好学院1442工程、青马工程学员选拔工作,加强学院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院学风建设。

3、发展与兄弟学院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的联系交流,悉心沟通,共同进步,为校园活动的开展搭建优势平台,营造良好院际关系。

 

第二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1、凡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学生,积极进取、承认地学院团委的在校本科生,均有资格成为团委成员。

2、有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务,享有参加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组织各级组织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意见建议。

4、本组织内的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章程。

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及本组织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维护校规,倡导良好学风的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并协助学校创建良好生活学习环境。

4、支持本组织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组织的决议,努力完成组织委托的任务,维护本组织的荣誉。

5、各级干部除履行本职工作外,必须做到思想端正,积极努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奖惩制度

第十条:为规范院团委工作,加强院团委内部人事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作效率,提高全体成员的的责任感以及对工作的热情,特制定奖惩制度。

一、相关奖励

每学期评出优秀部门、优秀部长和优秀副部长,依据如下:

1.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各部门完成本部职能情况及办事效率与成果。

3.各部门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以及书记处对各部工作给予的评价。

4.各部门与书记处、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

5.各部门成员对广大同学的感召力及自身形象。

6.各部门及成员提出切实、可行建议的多少。

7.各部成员的考勤情况。

根据评比考核情况每学期向学校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二、相关惩罚

凡构成以下条件之一者内部警告:

1.未准假迟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

2.一次未完成布置任务者(未完成重大任务者另行处理)。

3.开会不认真者。

4.有损院团委形象者。

5.大型活动不配合者。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院团委例会制度。院团委全体成员例会每学期一至二次;院团委主要学生干部例会每两周一次,做前两周工作总结和下两周活动安排;各部门干事例会由各部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少于每月一次,会议上对部门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公布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需制定详细策划书,交由院团委书记处审核,策划书应详细注明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涉及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活动结束后,通讯稿和活动照片交予宣传中心进行存档,并对活动进行评价总结。

第十三条:每次活动开始之前必须提前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活动详细材料;活动后,将活动通讯及相关报道交予宣传中心,以确保新闻的及时性。

 

第五章: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每次活动之前,相关部门须对活动中的经费支出进行预算,原则上每次活动经费上下浮动控制在预算基础的20%之内,经院团委书记批准后,活动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活动结束后,各部门由专人负责核实实际支出情况并将活动发票交予书记处保存。

第十六条:活动经费支出以节俭为本,不得浪费,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任免及辞职

第十七条:院团委实施严格的任免制度,以保证我院团委的优秀性、先进性。具体制度如下:

1、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及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2、原则上书记由辅导员担任。

3、原则上当选的各部长副部长任期为一年,若出现重大失误或过错,任免问题由全体委员商议决定。

4、因特殊原因产生的人事变动,需向院团委书记申请批准召开院团委委员全体会议,通过投票通过人事变动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院团委书记保留对其修改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院团委书记及秘书长。

第二十条;本章程在试行过程中欢迎广大同学监督批评,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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