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发布时间:2014-04-25浏览次数:603文章来源:

(一) 总则

第一条  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是隶属于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学生工作组织

第二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以及校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河海大学学生会章程》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西康路校区分会和江宁校区分会属同一工作组织,统一开展工作

 

(二) 会员

第四条  凡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河海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具体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表决权

(3)有对本会学生干部及学生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4)对学校、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5)有参与本会学生工作,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6)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以上规定所列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五条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法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学院荣誉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河海大学学生会章程》,在社会上维护河海学子的良好形象

(3)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基本任务

第七条  学生会干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和坚持“八荣八耻”,促进全院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同学成为热爱祖国、热爱水利、热爱中国共产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要维护学校各种校规、校纪,倡导优秀院风、学风建设,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团结协作,团结各民族、各地区同学,协助本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要通过学校各种正规渠道,反映全院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学生会干部要倡导和组织全院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全心全意为全院师生服务”为己任,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更新”的四自方针

第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要立足于本院的学生工作,加强与其他兄弟院系、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第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本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骨干,发扬“求真、求实、求精、求新”的工作作风,全面推行“团结、务实、高效、创新”的工作理念;以“打造有战斗力、有凝聚力的集体”为目标;要求成员“要醒目,要公平,要灵活”(三要),同时要“有方法、有科学、有原则(四有)来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要努力完成上级组织委派和下达的任务

 

(四)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十五条  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召集代表。学代会代表以系班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全院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国法校规校纪

(2)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3)自取得河海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第十七条  学代会应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并审议关于修改本会《章程》的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4)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学院工作的吁请

(5)审议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2)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的权利

(3)讨论、质疑、表决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的权利

(4)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建议的权利

(5)就学校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本院、系会员的意见

(2)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3)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条  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学院工作提出吁请,需有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学院工作提出吁请。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

第二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五) 运作方式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每个学期开始,本会的各部门根据部门自身特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报至主席团,由委员会统一制定本会的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例会迟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无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到者,均不予以评任何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届后半年的工作开展,实行执行主席制,以培养后备力量

第二十六条  每次活动后,由承办部门列一份支出清单和发票一起交给生活部,由生活部交至主席统一报销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可向学院申请,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可利用社会力量多渠道解决部分经费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会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和表彰,每年度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级的评选须经校学生会审批后方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全体委员会,修改权属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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